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