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