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