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