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