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