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围棋发展振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一)围棋文化艺术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的;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围棋教育成绩突出的;
(三)围棋协会、围棋棋院、围棋俱乐部以及围棋培训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公益性围棋普及活动,成效明显的;
(四)围棋队伍代表衢州参加全国性围棋赛事,成绩突出的;
(五)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省部级以上围棋赛事,成绩突出的;
(六)新获得围棋一定段位的棋手及其教练;
(七)旅行社设置与烂柯围棋文化相关的旅游线路,被纳入精品线路的;
(八)其他对围棋发展振兴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