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推进全球快递智能骨干网络和快递智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确定的区域市场和中亚、欧洲、北美等重点地区组建境外分拨体系,开展快递物流服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快递物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省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经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