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推进全球快递智能骨干网络和快递智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确定的区域市场和中亚、欧洲、北美等重点地区组建境外分拨体系,开展快递物流服务。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快递物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省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经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