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大宗商品资源配置第二十九条有效自贸试验区依托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油气、矿石、煤炭、金属、化工品、粮食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发展大宗商品交割、仓储、保税业务。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场外交易,推进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