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资格。

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资格的企业,其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可以对多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燃料油;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同时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可以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跨港区直供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通行船用液化天然气供受规则,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