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屋的建筑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农用地转用和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负责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