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产品的监制者应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设置的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不得承办产品的监制、监检、监销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