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地震安全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