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确需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地震监测预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