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