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