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