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设区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实施高于本省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油标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