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