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