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有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