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