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变相收取押金;

(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八)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