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影响作为立项的评估内容,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产业,拓展经营范围,增加就业岗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