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