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