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