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