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