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