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为流动沙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