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