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草场管理和建设,指导农民改良草、畜品种,推行舍饲养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