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工作,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秸秆还田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持个人、企业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设施,对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具体配套建设标准,由省农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