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