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