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和纺织品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包括落叶、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药品、日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渣土等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其他建筑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