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和纺织品等。(二)有机易腐垃圾,包括落叶、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三)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药品、日用化学品等。(四)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渣土等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其他建筑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