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将产生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登记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