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和调整各类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和资金安排,明确选址和建设时间,并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