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