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神头泉域保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削减取水单位、个人已被批准的取水量:(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有替代水源的;(五)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六)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