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已修改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神头泉域的其他范围。在三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开采岩溶地下水;(二)控制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四)不得利用河道、渗坑、渗井、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