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宅基地位于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庄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的,依法向申请人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宅基地位于街道办事处所辖村庄的,宅基地用地由街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