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要求予以纠正。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村务公开的问题,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