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或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