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擅自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