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