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当地公安机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应当组织解救,解救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