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当地公安机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应当组织解救,解救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