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农村推行免费住院分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