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创业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